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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出台新版《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打印]添加时间:2021-03-29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98
 3月24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召开2021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广元市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解读了《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2019年以来,广元市生态环境系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将生态环境机构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目前,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按照机构改革统一部署和安排,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在原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基础上,整合划转了原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部门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务部门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门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进一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同时,通过建立广元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调整部门“权责清单”等方式,进一步确立了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厘清了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垂管体制调整到位。为规范和加强广元市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调整完成县(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将7个县(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不再列为县(区)政府工作部门,2021年1月起驻县(区)局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县(区)生态环境局共246名公务员(参公)、事业人员完成上收划转,设立驻县(区)局党组,及时优化调整班子配备,建立健全新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原广元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更名为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合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名义统一执法,机构规格明确为副县级,设7个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派出机构,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力量。承担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等。

对于《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修订方面,相比于2017年版的《责任清单》,新修订的《责任清单》主要有框架结构更加优化、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责任内容更加完善三方面的特点。

2021年2月8日,广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新的《责任清单》明确了51个市级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中48个市级部门与《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责任单位保持一一对应,同时根据广元实际,增加了3个单位职责,拆分2个部门职责,整合2个部门职责,做到了生态环境保护有责部门全覆盖,职责边界更清晰。